姜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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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8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从业人员,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浑**,现住沈阳市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1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姜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汽车行经二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沈铁路东20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姜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姜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运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格那320检测报告;被告人姜某供述;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姜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姜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赵希民
人民陪审员杨宝坤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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