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0)吉0192民初1255号
原告:刘某,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赫某,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小学开学前,原告想通过花钱找人将自己的孩子办理到长春市高新区北师大附属小学入学学习。后经人介绍得知被告能办理这件事,2018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互加了微信,当日被告微信中承诺可以帮原告办理孩子上北师大附小上学(李某就说她哥能给办)。原告当即通过微信向被告转了5000元费用。第二天,原告又向被告建行账户转入人民币9.5万元。被告收到钱后将办上学事宜又告诉原告说陈某能给原告办这个事。2018年十﹒一之前,被告给了原告案外人陈某电话。此后,原告一直在跟陈某沟通孩子办理北师大附小上学事宜。陈某通过电话跟原告说,怕孩子没有学籍,让孩子先去高新二实验上学,再办孩子转学。之后,原告的孩子进入高新二实验小学就读。原告于2019年的2月1日与被告微信聊天中,和被告说孩子已经在高新二实验上学,看看下学期即孩子一年级末,能不能转入北师大附小。但至2019年度的小学开学季之后,原告的孩子仍未能进入北师大附小上学。2019年11月,原告觉得孩子去北师大附小就读无望,便与被告通电话要求被告退钱。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微信聊天(日期自2018年8月4日至2019年11月23日)记录9页、语音通话记录录音4份(光盘1张及文字版4份)、银行转款客户回单一份,及当事人、代理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基本事实,可以认定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原告花10万元钱委托被告找人为孩子办理入北师大附小上学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关系显然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序良俗,依法为无效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后,被告收取原告办事款1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且被告也没有完成相应委托事项,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委托款10万元,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款还向其他人支付了绝大部分(依常理,原告应已知该事实,但具体数额应只有被告自己清楚)、委托办理的学校变更为高新二实验小学、该事项并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因而拒绝返还该款项之抗辩主张,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相应利息请求,因该委托事项并非合法且原告明知,原告亦知道被告是需要再次委托其他人办理该事务,并非独自占有该款项,故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人民币10万元;
2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强
书记员 李微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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