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2020)吉0718民特214号
申请人:张某,男,2006年4月12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监护人:高淑华,女,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系申请人祖母。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晓翠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其已具备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应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其失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于晓翠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宋家君
书记员程海斌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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