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902民初362号
原告:李某伟,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姚磊,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佳,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本金40200元,有转账记录及光盘予以证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被告刘某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佳于2021年3月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伟欠款本金402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刘某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赫鑫
法官助理李哲
书记员周敬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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