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211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亓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亓某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亓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亓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亮
书记员薛丹
2021-02-1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