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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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8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从业人员,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沈阳市大**。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8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运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被告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被告人血样样本图片、提取被告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格那320检测单;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证人高某证言;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吕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赵希民
人民陪审员杨宝坤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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