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辽0102民特19号
申请人:王月,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王某,男,200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男,200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人王月与被申请人王某系姐弟关系。二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申请人王月与被申请人王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王月作为被申请人王某的姐姐,具备监护能力,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法定条件,故本院依法确定申请人王月作为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存在法定情形,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王月为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家君
法官助理杜欣
书记员曹蕊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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