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482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红校,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汝州市丹阳路与广育路交叉口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道路东侧杨某停放的豫V×××**号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案发后能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的酒精含量、认罪态度、发生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赔偿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学彬
书记员孙彩艳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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