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职务侵占罪
(2021)鲁0686刑初1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栖霞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6月2日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2020年11月26日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在公司担任叉车工期间,利用其管理苹果出库的便利,伪造苹果出库单据,多次将张某、王某存放在公司的苹果私自低价卖给他人,共计150余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通源果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证人林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刁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刁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宣告,与新犯的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2017)鲁068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中对刁某的缓刑宣告,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继续执行;被告人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2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宝华
人民陪审员李翠娟
人民陪审员吕红岩
书记员姜丽丽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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