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询问及讯问录像,鉴定意见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翟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慧
书记员任昌莹
2021-02-2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