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浙0281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某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余姚市。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数据查询结果、人口信息、照片说明、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茅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某某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茅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茅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八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诸张琳
代书记员俞红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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