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020)川0106民特3号
申请人:唐某某,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贵强,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唐某某,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系申请人唐某某的弟弟,于1998年8月1日清水河涨水失落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前一直随唐某某一起居住生活。申请人唐某某申请宣告唐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唐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唐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后,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其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唐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游廷君
书记员庞河源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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