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吉0282民初411号
原告:刘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鑫地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8年间,刘某在鑫地源合作社种植木耳,至今鑫地源合作社欠刘某工资1575元。
本院认为,刘某为鑫地源合作社提供了劳动,鑫地源合作社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鑫地源合作社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刘某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鑫地源合作社应给付刘某工资1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桦甸市鑫地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刘某工资1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桦甸市鑫地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红波
书记员刘晓华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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