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与刘某、李某1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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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内062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现住鄂尔多斯市。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1,户籍地鄂尔多斯市,现住鄂尔多斯市。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0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1被达拉特旗公安局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李某1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1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某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付立广
法官助理齐帅
书记员王欢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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