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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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082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56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政协山东省淄博市委员会原副主席,已退休,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暂住荣成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鲁C×××××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观海路由东西行,行至十里河小区北道路处,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致护栏损坏。经检测,马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84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马某赔偿了损坏护栏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宋某的证言,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冠英
审判员陈忠胜
人民陪审员王红清
书记员刘明月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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