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91刑初40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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