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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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1329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乐迎、赵福豪,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王某某某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王乐迎、赵福豪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存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王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1损失1500元、唐敏杰损失4500元。
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王兴成
法官助理杨希
书记员胡尊艳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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