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菲与深圳市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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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粤0304民初1071号

原告:吴某菲,女,仫佬族,1995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铁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深圳市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南电力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239542。
法定代表人:贺扬波。
委托代理人:曾晶,广东喻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悦童,广东喻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录用邮件为他人的,工资条为打印件,本院不予确认,另其提交的与同事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也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构成,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工资表》有原告签名,且与《劳动合同》的约定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证据,本院确认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200元+补贴910元+绩效工资(浮动,每月均有发放,金额不固定)。
四、工资发放时间: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五、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双方于2020年5月3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陈卫佳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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