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与雄伟(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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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粤0304民初3405号

原告:汤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王琼花,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雄伟(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50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59363J。
法定代表人:赵式芝。
委托代理人:吴意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毅芝,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原告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举证证明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工资结构。
四、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双方确认为2200元。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陈卫佳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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