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2021)苏0113民特1号
申请人:许某甲,男,194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申请人:陈某乙,女,194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代理人:陈文华(系陈某乙的妹妹),女,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许某甲与被申请人陈某乙系夫妻,代理人陈文华系被申请人陈某乙的妹妹。陈某乙自2012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的症状,病情逐渐加重,2017年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目前难以与人交流,日常生活均需有人护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许某甲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某乙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认为:被鉴定人陈某乙目前罹患阿尔茨海默病,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申请人许某甲申请法院指定其为陈某乙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陈某乙的代理人陈文华同意由许某甲担任陈某乙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乙目前罹患阿尔茨海默病,存在明显的智能障碍,不能辨认自己目前的处境及将要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意义及后果,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许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许某甲系陈某乙的丈夫,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作为被申请人陈某乙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申请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许某甲为陈某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丽
法官助理张力萌
书记员王丽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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