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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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吉0282民初2350号

原告: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1日,王某向徐某借款20000元,并为徐某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徐某与王某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徐某履行了付款义务,王某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徐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徐某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起要求王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4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振萍
人民陪审员陈凤清
人民陪审员张国华
书记员荆成成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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