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0)京0108民特873号
申请人:崔某,女,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男,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某1,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代理人:石某2,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认为,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石某1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现石某1之妻崔某申请担任石某1的监护人,其具备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且石某1之代理人石某2同意崔某担任石某1的监护人,本院依法指定崔某为石某1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石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崔某作为石少群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董琳雪
书记员吴昆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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