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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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1728民初422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系远房亲戚关系。2017年11月20日,被告梁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元,被告梁某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月利壹分伍,甲方何永祥借款人:梁某某,2017年11月20日。2018年2月21日,被告梁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元,被告梁某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梁某某2018年2月21日。2018年4月4日,被告梁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原告何某某借款30000元,被告梁某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何永祥叁万元整(30000元),年利息伍仟元整,借用一年,借款人梁某某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22日,被告梁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原告何某某借款30000元,被告梁某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何永祥叁万元整(30000元),月利壹分伍,借款人梁某某2018年4月22日。2018年5月22日,被告梁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原告何某某借款10000元,被告梁某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借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月利壹分伍,借用一年,借款人:梁某某,2018年5月22日。庭审中,原告何某某陈述上述五笔借款本金共计11万元均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梁某某未偿还过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某某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万元,由被告梁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原告何某某要求被告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在2017年11月20日的20000元借条、2018年4月22日的30000元借条、2018年5月22日的10000元借条中均约定利率的计算标准为月息1.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关于利率的约定超过了相应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调整,2017年11月20日的20000元借款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018年4月22日的30000元借款自2018年4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018年5月22日的10000元借款自2018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原被告在2018年4月4日的30000元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一年5000元,年利率16.67%超过了相关规定应予调整,故2018年4月4日的30000元借款自2018年4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年利率16.67%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原被告在2018年2月21日的20000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陈述当时是口头约定的利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18年2月21日的20000元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20000元借款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0000元借款自2018年4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10000元借款自2018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0000元借款自2018年4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率按照年利率16.67%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2021年1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忠良
书记员袁蓓蓓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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