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漫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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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名誉权纠纷

(2021)鲁0191民初172号

原告:山东漫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汉峪金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BYGLX2。
法定代表人:郑长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辉,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8月18日,用户以“被坑的一塌糊涂a”的名字在天涯社区注册,后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8月19日发布标题为“AA国际动漫大骗子公司”、“AA国际动漫大骗子”等类似标题帖子共计7篇,2020年8月20日,用户以“无情a2020”的名字在天涯社区注册,后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2日发布标题为“AA国际动漫大骗子公司”、“AA国际动漫加盟骗局”、“AA国际动漫公司的丑事”等类似标题帖子共计22篇。2020年8月9日,于某某在中诉网(动漫加盟投诉)发表标题为“AA动漫加盟让我上阿里巴巴拿货”的文章。详细陈述了其从外地来到济南被山东漫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待到与山东漫通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到最后不想继续经营想要退还加盟费的相关经历。
另查明,根据中诉网向山东漫通公司反馈的信息显示,在中诉网的发布者信息为“于某某”、“女士”、“河南省平顶山市”、“手机号码:151××××****”,天涯社区未能向山东漫通公司反馈该文章发布者的具体信息。
山东漫通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关于某用户在天涯社区中发布的帖子,从发布主体来看,山东漫通公司对该贴子系于某某本人发布负有举证责任,但根据山东漫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该事实,故侵权主体无法确认。从发布的内容来看,天涯社区发布的29篇帖子名称均为“AA国际动漫大骗子公司”、“AA国际动漫加盟骗局”、“AA国际动漫公司的丑事”等类似标题,标题均为“AA国际动漫”,标题与内容中均未能明确涉及山东漫通公司,且根据山东漫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AA国际动漫与山东漫通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故对于山东漫通公司诉称的在天涯社区发布的内容系于某某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于某某在中诉网发布的帖子是否涉及侵权,本院认为,从发帖的内容来看,虽然内容中明确涉及了山东漫通公司的名称,但内容所载事项系于某某对于自己在山东漫通公司遇到的情况的一种陈述,并不存在严重贬损山东漫通公司的言论,因中诉网系动漫加盟投诉的网站,于某某将自己所遇到的情况通过网站陈述,系于某某正常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应认定为侵权。故对于山东漫通公司诉称的于某某在中诉网发布内容系侵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漫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山东漫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猛
法官助理王雁如
书记员李洪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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