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王某非讼程序案件案由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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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2021)京0105民特47号

申请人:李某1,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王某,女,193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经审理查明:李某2,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酒仙桥北路北窑地**楼****,系一级精神残疾人。李某2之母王某系其监护人。李某1系王某之子,李某2之弟。李某2之配偶于某1于2005年6月10日死亡。李某2与于某1之子于某2于1998年走失,于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2015)朝民特字第20831号民事判决宣告失踪。经询,李某1、王某均确认李某2与李某1之父李某3于2011年去世。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承担监护责任。本案中,李某1申请将李某2的监护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1,考虑到王某已经年迈,由李某1作为李某2的监护人确实更有利于维护李某2的权益,且王某对此亦无异议,故对于李某1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李某2的监护人为李某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珑
书记员邓嘉男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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