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吉06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衣某,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某,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4日,甲方孟某与乙方衣某签订了一份《地下车库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衣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孟某位于西客运站后侧地下停车场车库防水工程(不包含地面),工程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如因甲方协调沟通各单位、住户原因耽误工期,工期顺延)。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处理施工中与各单位,住户的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事宜,应提前通知乙方。免费提供乙方用水,用电。乙方负责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及有关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精心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进度(因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甲、乙双方共同完成验收工作并试水,施工完毕后3日内甲方验收。工程总造价106000元,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扣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并于2019年9月30日返还质保金。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保修5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有无偿维修的责任(人为、故意损坏,不包含在保修范围之内)。甲乙双方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及工期延误,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清全款,如因甲方欠付工程款,逾期由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本合同所有款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孟某在甲方处签名、捺印,衣某在乙方处签名、捺印。
工程完工后,双方并未组织验收。因车库处于经常漏水状态,孟某多次通过微信与衣某沟通,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衣某同意维修,但始终没有进行维修施工,现车库仍有漏水情况。孟某已支付衣某工程款100000元,扣留质保金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将车库防水工程承包给衣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衣某按合同约定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且负责保修五年,现涉案工程尚未超过保修期,防水工程存在漏水现象,衣某亦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维修,故孟某请求衣某无偿维修地下停车场,解决漏水问题,予以支持。但孟某提出的20000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孟某并未产生实际损失,其主张系车库租赁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不予支持。
衣某反诉请求孟某给付质保金6000元,虽双方约定了质保金的返还日期,但因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且至今存在质量问题,尚需维修,也未过质保期,故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衣某承包了孟某地下车库的防水工程,应当依合同约定保障工程质量。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竣工后扣留质保金,质保金在2019年9月30日返还,但通过孟某与衣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不仅在质保期内,甚至在2020年工程仍存在漏水等问题,故孟某有权利扣留质保金并要求衣某承担维修责任。
综上,衣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衣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马立清
审判员兆艳红
法官助理李勇
书记员张福民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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