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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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1)湘1002刑初6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容留卖淫,于2013年11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12天。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曹某辩称其非法获利为三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其租用的场地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并在卖淫妇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撮合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提出“其非法获利为三万元左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可认定其非法获利为三万元,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曹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曹某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文
人民陪审员董桂兰
人民陪审员沈丽红
书记员刘晓妍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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