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1423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9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宁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袁俊兰、刘某1的询问笔录,证人刘某1、杜某、刘某2证言,被告人袁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袁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袁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袁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俊梅
法官助理陶秋勤
书记员王振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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