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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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1)冀0204刑初10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久民,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担任,可以建议新菜谱、开具采购单等便利条件,为供货商李某1谋取利益。并与李某1约定,以每月李某1向和合婚庆文化有限公司销售脆冰藻、鹿脊肉、芒果卷的供货总量的10%为回扣,截至案发,被告人许某某共收取李某1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0528.88元。
另查明,和合婚庆酒店凉拼所有食材“南极脆藻”被盗一案于2020年9月19日由报案人荣某某报案至京华派出所,该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许某某到所接受询问,被告人许某某主动交代了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家属已将受贿款人民币100528.88元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1、刘某、翟某、张某、李某2、王某的证言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及销售出库单;李某1对许某某的辨认;补充材料;到案经过;量刑证据;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唐山市和合婚庆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许久民为其辩称: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轻判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某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100528.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郝明红
审判员李佳
人民陪审员张海悦
书记员蒋晓蕾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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