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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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1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所得赃物EPSON牌L3118打印机1台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某依法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900元、
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900元、退赔被害人卢某人民币3540元。
(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金明哲
书记员范莹莹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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