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生产、销售假药罪
(2021)冀0402刑初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达、侯印超,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某系怀孕的妇女,根据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查获的涉案假药,由公安机关销毁。
三、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郜凤强
审判员李淑芹
人民陪审员徐桂云
书记员张玉龙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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