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桦甸市鑫地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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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吉0282民初408号

原告:杨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桦甸市鑫地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8年间,杨某在鑫地源合作社种植木耳,鑫地源合作社至今尚欠杨某工资2875元。

本院认为,杨某为鑫地源合作社提供了劳动,鑫地源合作社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鑫地源合作社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杨某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鑫地源合作社应给付杨某工资2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桦甸市鑫地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杨某工资2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桦甸市鑫地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文亮
书记员杨绍慈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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