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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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湘018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强,男,1969年0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电鱼机一台;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禁渔通告、关于使用禁用渔具的认定等;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强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强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宁乡市司法局经过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某强再犯风险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洋
书记员刘晓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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