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甘0802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出生于平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安某1、蒙某、安某2证言,被告人陈某供述及本院出示的通话记录等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且能向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瑞
法官助理陈彦昭
书记员雷睿
2021-02-2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