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王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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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青2221刑初12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公民身份号码×××,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现住门源回族自治县。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秦婷
书记员马慧珍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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