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鲁0883刑初8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住邹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1证言,被害人范某1陈述,被告人邱某庭前供述和辩解,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两张、照片十张、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其对社区影响较大,不适用缓刑;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刘绪祥
法官助理李来秀
书记员纪洋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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