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吉0282民初2053号
原告:别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李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别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日,李某向别某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此笔借款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19年2月1日,李某给付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利息1200元。上述借款10000元李某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自然人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别某提供的借支条能够证明其与李某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现李某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别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已经给付了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利息1200元,李某应从2019年2月1日起支付别某借款利息,别某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别某借款本金10000元;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别某借款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元、月利率1%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行计算;
三、驳回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宇航
人民陪审员李家宽
人民陪审员杨龙娇
书记员甘冬梅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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