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481民初8057号
原告:肖某慧,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蒋某祥,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体育路经营动感造型理发店急需资金扩大门面向原告借款,原告从银行取款并凑了部分现金共计40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借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40000元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之后原告催讨还款,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也不利于社会和谐,且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某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慧借款本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蒋某祥负担,原告已预交800元,被告蒋某祥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小英
人民陪审员张桂华
人民陪审员李主荣
法官助理孙滨南
代理书记员邓韦韦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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