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2021)吉0282民初132号
原告:曹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中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阳光嘉园****楼18门市。(缺席)
法定代表人:蒋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某系XX小区业主,中亚物业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
本院认为,曹某作为小区业主,享有驾车进出小区的权利,但其主张中亚物业限制其车辆出入小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自认其下夜班驾车进入小区时,需要先给中亚物业打电话才给开门,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曹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清华
书记员刘丽阳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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