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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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纠纷

(2021)鲁1002民初1146号

原告:刘某萱,女,201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告:刘某杰,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与刘某杰于201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刘某萱,现为小学三年级学生。2016年12月8日,刘某杰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女刘某萱由刘某直接抚养教育,刘某杰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生效调解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刘某杰与刘某离婚后,婚生女刘某萱由刘某直接抚养教育,刘某杰应当支付抚养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费用的提高,对刘某杰与刘某于几年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应适当予以提高。综合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刘某萱的生活学习需要以及刘某杰的收入水平情况,确定刘某杰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较为合理。诉讼中,刘某表示被告可以三个月支付一次,并自愿负担诉讼费,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杰自2021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三个月支付一次,于第三个月月底前支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鹏
书记员庄静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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