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范某1等与陈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64字数 880阅读模式

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125民初326号

原告:刘平(系范某2母亲),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1(系范某2父亲),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范某2,男,200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系范某2母亲),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陈某(系刘某2母亲),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刘某1(系刘某2父亲),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刘某2,女,199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范某2与被告刘某2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0月30日,双方在媒人的见证下在定远县炉桥镇淮溪大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订于2020年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方通过证人刘某3将40000元彩礼款给被告刘某2母亲手里,原告方通过证人代某将10100元彩礼款给被告刘某2。之后因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婚礼未按时举行,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另查明,2020年10月28日,被告刘某2检查已怀孕,庭审中被告自称已经终止妊娠了。
再查明,被告诉称原告的悔婚行为给其经济上和被告刘某2的精神上造成了损失,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及原、被告身份证、证明书、银行取款凭证、送日子红帖、刘某2B超化验单、证人刘某3、黄某、代某、柏某、吴某证言等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范某2于被告刘某2订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对索取的彩礼款应适当返还。被告诉称原告的悔婚行为给其经济上和被告刘某2的精神上造成了损失,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刘某1、刘某2返还原告刘平、范某1、范某2彩礼款4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平、范某1、范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方负担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浩
                                  法官助理 谢李
                                   
书记员 郑婉如

2021-02-2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