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性,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维修基地飞机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系自首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金明哲
书记员范莹莹
2021-02-2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