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广州市儒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接受L某(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其与贵司签订的商铺承租确认书事宜致函予贵司:
根据委托人陈述及有关资料显示:2017年5月*日委托人与贵司签订商铺承租确认书,约定委托人以501**1元的价格承租S**铺10年,贵司承诺签订正式合同后的前36个月每月保证固定返还委托人171**元。认购书对交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发票及税费承担问题等没有约定,双方也未进行过任何协商。签定上述认购书时,贵公司未向委托人出示《商铺租赁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文件。委托人当天向贵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
5月*日下午,委托人来到贵司售楼处协商签订正式合同,委托人要求贵司出示可以合法出租的相关手续,贵司称商铺所在的地块是村集体所有的,由亿安公司授权给贵司出租,但无法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给委托人。此外,委托人询问什么时候可以开发票时?贵司竟称不提供发票,如需要开具发票必须另外交17%的费用,双方对于是否可以转租、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期限、收益分配等条款存在较大分歧,经与贵司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未果,无法协商一致,致使当天未能签订正式的商铺租赁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如贵司不能提供商铺可以合法出租的证明文件及发票或不同意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委托人将不得不解除上述认购书,如贵司能提供相关文件并愿意开具发票并就等重要条款与委托人协商请在三日内与我方书面联系,如贵司不予答复或双方不能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请在五日内退回委托人所交的全部定金。逾期,委托人将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