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1726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均为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熊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泌阳县公安局告知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焦某、吕某1、王某、吕某2的证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347号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熊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熊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接受财产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宁
书记员张影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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