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浙0110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1,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河南省商城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乔某、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据制作说明、监控视频;呼气酒精测试单;称重记录说明;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保险单、挂靠协议、责任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驾驶证信息、平台查询;结婚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家庭情况调查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付款截图、收条;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渭云
法官助理任丽晓
书记员沈国峰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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