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191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不动产权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丁某、姚某、樊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供词,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上述情节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智勇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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