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皖1181刑初89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95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其经电话通知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亲属代为退还诈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家亮
书记员刘梦莹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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