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与苗某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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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2020)京0108民特988号

申请人:陈某1,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苗某,女,192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代理人:陈某2,女,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认为,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苗某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苗某之子陈某1申请担任苗某的监护人,其具备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且苗某之代理人陈某2、其子某4及陈某5均同意陈某1担任苗某的监护人,故本院依法指定陈某1为苗某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某1作为苗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董琳雪
书记员吴昆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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