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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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浙0110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1,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朱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文字说明、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文字说明、查获现场照片及视频、酒精呼气检测照单、抽血照片及视频;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照片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照片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微信交易记录手机照片;身份信息、户籍资料、查询函、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淑记
书记员沈国峰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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