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号
原告:AAA,男,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65号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52179146。
法定代表人:张静植,董事。
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9-45号地下室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18104W。
法定代表人:赵一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AAA诉被告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AA于年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AA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AA撤回对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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